发明/实用新型是任何技术领域中人类创造力的结果。
此
发明保护以下的物体:产品(装置,物质,微生物菌株,细胞培养物),过程(方法),为新目的应用已知技术解决方案。
此
发明的可专利性之标准: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如果通过如先前已知的技术解决方案添加新特征而获得的技术结果对于专家来说不明显,则满足创造性步骤标准。
在大多数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下的保护对象有一些例外,可以只是一种产品。
此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之标准: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然而,在一些国家,还检查了创造性步骤。相关可以获得实用新型保护的国家/地区列表,请单击此处。
发明/实用新型注册是获得国家保障使用权限所必需的,包括强制执行禁止第三方使用此类知识产权资产的权利。
个人和/或法人实体都可以成为工业品外观设计产权的持有人。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产权可能同时属于若干法人实体和/或个人。但是,作者或作者对工业品外观设计具有非产权权利,这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并受到永久保护。
本发明的注册之保护标题通常是专利。在某些国家/地区注册实用新型时,会授予证书。
保护登记设计所涵盖的范围是一直在保护标题中注明。它可能包含一个或几个国家。
发明在20 - 25年内
有效,而对于实用新型,有效期为10 - 15年,具体情况取决于不同国家(如果定期支付相关的官方费用)。
重要的注意事项:最好在货物进入市场之前投资保护您的原始发明/实用新型,而非在未来花费更多的金钱来保护您的产品, 避免受到不公平的竞争对手和知识产权经销商的侵害。
根据
“专利合作条约”(PCT),世界知识产权局(WIPO),其中包括世界上190多个国家(截至2019年9月),接受发明/实用新型注册的国际申请。
借由提交专利合作条约的申请,申请人有机会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宣布其发明/实用新型的优先权。
专利合作条约申请不允许获得涵盖所有专利合作条约缔约方的国际专利,因为不幸的是,自2019年以来,这种专利并不存在。
国际申请提交给
接收国家专利局或直接
提交给世界知识产权局。在申请时,支付一笔国际费用,金额取决于申请人的原籍国,向受理局或世界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国际检索机构的选择等因素。
世界知识产权局把收到的申请发送给
国际检索单位(ISA),申请人在提交时会指出。欧洲申请人的主要国际检索单位是
欧洲专利局(
EPO);
联邦工业产权研究所(FIPS,俄罗斯联邦)和东南部«UKRPATENT»知识产权研究所(乌克兰)。 国际检索单位所进行专利搜索和对提议的技术解决方案的验证,以符合本发明的可专利性标准,并在该标准上发布相应的
审查员意见。
此外,世界知识产权局处理申请和国际检索单位报告的国际公布,并使申请人能够对申请进行更改。如果申请材料发生变化,该出版物将重新出版,国际申请可以转变为
国家阶段。
专利合作条约申请的国家阶段在程序上与直接向相关专利局提交申请是没有区别的(在大多数局中,该申请将再次进行正式和实质性审查,并且仅考虑国际检索单位的报告)。然而,国际专利合作条约阶段允许申请人从专利合作条约申请的提交日或优先权之日起,在29-31个月内搁置与获取国家专利相关的主要费用,并得出关于该专利的可专利性的结论。要求保护的技术解决方案,这有助于就进入国家阶段的便捷性以及专利的财务(投资)策略的选择做出最终决定。
专利合作条约的申请可以作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申请提交给国家局,实际情况取决于相关国家的国家立法。
我司会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申请,并控制国际的所有阶段。由于拥有广泛的合作伙伴网络,我方提供的服务是将专利合作条约的申请转化至地球上各大洲的国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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